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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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下午,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刑事案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现场视频显示,事件源起一起行车冲突,一辆宝马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纠纷,宝马车上走出的一名男子,在对骑电动车的男子进行推搡后,回身至车内,取出一把刀。另一角度的监控视频显示,“宝马男”多次用刀背拍打骑自行车男子。两人在纠缠中,“宝马男”刘海龙手中刀具掉落,被身穿白色衬衫的骑自行车男子捡到,并使用砍刀“反杀”。此前,刘海龙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江苏昆山男子持刀欲砍人,却被“反杀”一事仍在发酵。新京报记者从昆山市人民法院获悉,被砍致死男子刘海龙,此前曾有多次案底。下面为本次事件的部分视频。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警方通报↓↓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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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马司机挥刀砍骑车的白衣男文章源自武享吧-https://www.hula8.net/dipan/me/35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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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刀落地后,白衣男抢先捡起刀文章源自武享吧-https://www.hula8.net/dipan/me/35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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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衣男还击文章源自武享吧-https://www.hula8.net/dipan/me/35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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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砍宝马司机文章源自武享吧-https://www.hula8.net/dipan/me/35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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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视频:持刀男长刀脱手反被砍杀

8月28日晚,一段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引起广泛关注。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事发时间是在8月27日晚上9点半左右,昆山震川路与顺帆路路口。视频中,一辆白色轿车驶上非机动车道,疑似与一名骑车男子发生碰擦。轿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男子似乎与骑车男子发生口角,女伴进行劝阻。

不一会儿,轿车司机也从车里下来,冲上前对骑车男子拳打脚踢,后者退让躲避。视频中看,与轿车司机同行的人员对其进行了劝阻。但他似乎不解气,又返回车内取了一把长刀,冲上去追砍骑车男子。挥砍几刀后,长刀脱手飞出。骑车男子见状,抢先捡起刀,进行还击。轿车司机躲避逃窜,仍被连砍数刀。

网友整理“龙哥”的“战绩”:

  •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简评关于宝马男反转案,法理不要违背常理常情】

❶宝马驾驶员违反交规变道与电动车擦碰,是本次冲突的导火索。

❷宝马纹身男先对电动车男子拳打脚踢,更返回车里取长刀砍伤电动车男子,主观恶性极大,疑似涉黑人员。

❸电动车男子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见对方刀落捡起刀,见对方奔回车的方向怕纹身男取其他凶器是合理担心,因此追砍仍属正当防卫范畴。

❹当电动车男子砍中纹身男致其失去行为能力后是否还有继续砍需要警方确认,最多是恐惧情绪失控下的防卫过当。

❺法院审判此案时应充分考虑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纹身男必须承担其重大犯罪过失在先的后果,并考虑电动车男子在被长刀砍伤存生命危险的情绪失控状态下很难把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建议给予免于刑事追究或缓刑的从轻量刑。


昆山“反杀”事件:正当防卫制度不能偏向保护恶人 | 新京报快评 ,详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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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筱赟

随着一段监控视频广泛传播,江苏昆山花臂男砍人不成反被杀案倍受舆论关注。8月29日,本案又有新的进展。有媒体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于网传刘某某(花臂男)仅用刀背砍向于某某(骑车男),只是为了“吓唬他”的说法,并不可信,于某某脖子等多处被刀砍伤,但没有生命危险。

此前,网络舆论主要有正当防卫(无限防卫)、防卫过当、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三种观点。最新进展更加佐证了我之前的观点:骑车男属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要满足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五个方面的条件。本案之所以引发争议,关键在防卫限度和防卫时间的分歧。

1997年《刑法》修订,增加了“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要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就认为超过了防卫限度,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办案人员经常会说:对方没有打伤你,你都把人打成这样(或打死了),这怎么还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我们不能用最终骑车男没有生命危险、花臂男死亡这一结果来反推责任。在当时情境下,当事人不是上帝,面对驾车压实线、占用非机动车道、剐蹭电动车、多人围堵踢打、花臂男手持管制刀具挥砍,这种现实的、急迫的、严重的危险性明显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网上流传,花臂男用刀背砍人,故意让刀脱手,意思是让你认怂快跑,大哥也不会追你。这样人没事,大哥也没丢面子。可是,普通人哪知道有这样的江湖规矩?更何况骑车男被刀砍伤的结果也已经证伪了这种说法。

法条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质,而非实际结果。最高法院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第40号“叶永朝被控故意杀人案”裁判要旨中就明确表态:“伤轻伤重,并不影响其特殊防卫的成立。只要当时的情势足以表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质,就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监控视频显示,骑车男的反击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抢在花臂男之前捡起刀,并刺向花臂男;后半部分是花臂男起身逃跑后,骑车男拿刀追砍。有人认为,后半部分属于防卫不适时,即防卫行为发生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种事后防卫不属正当防卫,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从案件的整体性和连贯性而言,花臂男行凶在先,第一次回车中取出长刀攻击,当花臂男第二次跑向宝马车时,骑车男怎知花臂男是逃跑,还是回车(后备箱)取杀伤力更强的凶器,甚至开车撞人呢?因此,后半部分急迫的危险性并未消除。

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在面对急迫的危险时,不可能要求受侵害者在几秒钟内作出上帝视角的判断。如果事后证实车内并无其他凶器,这属于“假想防卫”,但基于常理常情,骑车男当时主观上根本不可能、不应当认识到实际上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法理,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让正当防卫人“流血又流泪”,谁还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去年于欢案后,最高法院原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仍趋保守,正当防卫制度尤其是无限防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成为僵尸条文。

从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来看,对于正当防卫的态度是明确的。法律要为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撑腰,而不是站在看似中正的视野上保护恶人。

但在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受到一种宁枉勿纵的有罪推定思维影响,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立法本意。

正当防卫制度的不当适用,其结果是惩治了好人,纵容了恶人。在社会影响上,会使得花臂男这类恶人愈加张扬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时则畏首畏尾,这与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作用背道而驰。

当然,恶人也有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但“正当防卫”是一个态度鲜明的制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护盾,不能偏向于保护恶人。

龙哥,丢掉刀的那一夜(文:每天乐享生活)

01武功再高,也怕菜刀。

当龙哥从宝马车里抽出菜刀砍向电瓶车车主时,一定想不到最后倒下的会是自己,也一定没想到,他死后会被评价成“黑社会中的精英”,成为街谈巷议的“人物”。更多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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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根据昆山市公安局的通报,27日晚,坐在宝马车中的刘某(龙哥)与骑电瓶车的车主于某发生口角。刘某先是下车推搡了于某,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多次砍向于某。

未曾想此时长刀不慎落地,于某捡起长刀,多次砍中刘某,最终刘某因为失血过多而死。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短短三分钟,龙哥从血气方刚地砍人,变成倒在血泊里抽抽,体会了人生的至喜至悲;在死后的24小时,龙哥以“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的形象登上热搜,无意中成了解救滴滴于水火的“白衣骑士”。

至此,江湖再无龙哥,龙哥只存在于江湖的人声鼎沸之中。

02、在大多数网友的眼中,龙哥的死是因为欺负人而罪有应得;但对于想要混社会的年轻人来说,龙哥却活出了黑恶势力应有的样子。

龙哥今年36岁,甘肃天水人,身上有凶兽纹身,经常佩戴夸张金银饰品,参照济南市公安局的描述,龙哥具备最典型的黑恶势力特征。在网上,龙哥被评价为让“天水市警察都头痛的人”。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岁过千禧,年过二八,也许是觉得天水太小,成年后的龙哥蛟龙入海,北抵京城,南下江苏,在离家上千公里的地方混社会,在最接近权力和最接近财富的地方都吃过牢饭。

根据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的判决书((2014)昆刑初字第0180号),龙哥“履历颇丰”,盗窃、打架、敲诈、捅人……十年大好光景,龙哥就在进出牢房中蹉跎。

1、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2006年9月因打架被昆山市公案处行政拘留五日;

3、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4、2009年5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5、2013年1月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被告人刘海龙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但取得了被害人许某的谅解。

6、2013年7月

因故意伤害罪被昆山市公案刑事拘留,2013年8月23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015年出狱时,龙哥已经年过三十。也许是觉得已到而立,也许是厌倦了江湖纷争,龙哥低调“归隐”。在截至本案爆发的三年内,龙哥未再曝出过事端。并且,今年三月,龙哥还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了毒贩。龙哥还被昆山市评为“见义勇为好市民”。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渐隐江湖的龙哥爱好广泛,在有限的不坐牢的时间里,龙哥纵情投入到无限的文体爱好中去。

龙哥好交友,不论是高档会所,还是乡间野餐,不论是烧烤还是火锅,龙哥都能跟兄弟们把酒言欢,忆往昔狰狞岁月。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龙哥虽然个不高,但身体蹲实,胸肌壮硕,一来当年跑江湖有底子,二来经常做俯卧撑锻炼。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兄弟之中,龙哥之所以被奉为龙哥,并不仅仅是因为资历老,更因为龙哥会真功夫,有真本事。看龙哥展示的搏击技巧,一招一式之间,4、5个人应该很难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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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哥热爱纹身,肚子上的龙头张扬个性,表达自我,两臂的翅膀彰显力量,预示着飞得更高。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龙哥还是个文艺爱好者,能歌善舞,喜欢就着洋酒唱K,虽然没亲耳感受龙哥的歌喉,但龙哥的肚皮舞跳得着实不错。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但就是这样一个“能文能武”的龙哥,最终还是没能按捺住跑江湖时的冲动,在8月27日晚上,龙哥再次挥起了砍刀,最终落得一个被反杀的结局。

龙哥死后,原来的兄弟们纷纷在朋友圈中纪念龙哥,对他们来说,龙哥的离开无疑是沉痛的。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在“天堂纪念馆”的网站上,龙哥的虚拟灵堂人气颇丰,来祭奠龙哥的人络绎不绝。但他们只是想给“龙哥之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龙哥兄弟“沈队长”首先出来鸣不平。他眼中,杀龙哥的电瓶车主一定是一个“仇富的Loser”,甚至存在着因为仇富而“过当防卫”的“违法”行为。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但有海外网友却认为,龙哥实在不应该挑衅。在现场视频中可以看到,是宝马车违规变道在先,况且电瓶车主几次想要离开,龙哥依旧不依不饶,他最终没有战胜自己“过度补偿”的心理。

2018年8月28日昆山砍人视频(“龙哥”刘海龙被终结)-图片2

另外,有传闻说龙哥的运气实在太差了,碰到了一个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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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久疏战阵,龙哥连基本的捉刀姿势都还给了江湖,根本无法一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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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是有人相信龙哥的即战力的,在他们看来龙哥挥刀只是吓唬人,是江湖暗语。无奈电动车主是个纯粹的良民,没有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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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龙哥离开江湖后,其实跟警方已经有良好合作了,不应该轻易犯错。

而无奈之下,龙哥最后只能“舍生取义”,用生命捍卫了自己“见义勇为好市民”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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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抛开调侃,纹身男因为滋事而被反杀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今年4月,黑龙江籍男子张某驾车经过广西灵山县时,停车割走种在路边的香蕉,并持刀威胁村民,最后被村民打到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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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主动滋事的纹身男眼中,纹身是一种身份加持——张牙舞爪地猛兽伏在身上天然就带着“别惹老子”的威势。所以,他们有的人常常不分场合地袒露着身上的纹身和五花肉,享受着别人不敢直视的“帝王感”,并以为这就是横行的资本和理由。

但如今,纹身已经跟“抽烟、喝酒、烫头”一样,变成一种普遍的大众消费品了,试想,连小岳岳都把“小猪佩奇”纹在身上了,其他的猛兽还那么有力量吗?

记得,在电影《功夫》里,周星驰带着小弟林子聪去挑衅勒索。林子聪一身肥膘,两把斧头横在胸前,威风凛凛。但没想到,看起来软弱的村民却各个身怀绝技,耕田大妈一拳,就把周星驰打到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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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在民间,最有力量的还是人民群众。

电影里,明白了这个道理的周星驰,选择了正义,上天见我佛,收回了致命的如来神掌;现实中,龙哥已经丢掉了砍刀,那些经常滋事的纹身男们也应该学会敬畏了。


据昆山市公安局通报,针对倍受关注的宝马司机被“反杀”案,警方已经撤案。

通报称,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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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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